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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晔与刘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晔,刘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91号原告:王晔,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安丘天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亮,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晔与被告刘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晔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晔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晔负担。审判员  魏振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