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852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余培丽与张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丽,张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852号-1号原告:余培丽,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姚祥海,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传金,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时锋,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原告余培丽诉被告张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邹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