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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营业部与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王进军,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767号申请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营业部。负责人:侯新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崔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进军,男。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二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