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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周彩云、陈发胜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云,陈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90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李彦,系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周彩云,女,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陈发胜,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交流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执行人周彩云、陈发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