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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文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998号被执行人唐文昭。被执行人唐文昭骗取贷款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唐文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唐文昭名下在荷花天马大桥西片区天顺御景城御天阁有住房1套,权证号码00068888,抵押贷款60万元,岳麓区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内均无存款;4、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