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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涛、王自刚等与王义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王自刚,王义诗,刘红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61号原告何涛,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原告王自刚,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马伟华、王海军,系河南省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义诗,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刘红芝,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系王义诗妻子。原告何涛、王自刚与被告王义诗、刘红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催缴原告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涛、王自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营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