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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正德与黄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德,黄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2716号原告:任正德,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被告:黄素芳,女,汉族,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任正德与被告黄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正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3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承担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用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年7日,被告黄素芳向原告任正德购买桂花树,并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桂花树一颗40公分,树价30000元整,到2013年3月份付15000元,还有15000元到2013年5月底付清,经办人:黄素芳。后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无果,引起诉讼。被告黄素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7日,被告黄素芳给原告任正德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桂花树壹棵40公分,树价叁万元整到2013年3月份付壹万伍仟元,还有壹万伍仟元到2013年伍月底付清,经办人黄素芳。”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无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收条》、通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素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黄素芳欠原告任正德桂花树款30000元属实,其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黄素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正德货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任正德对被告黄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黄素芳承担。上述款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吴文滔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芸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