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艳丽、张庆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丽,张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丽,女。被执行人:张庆先,男。本院(2016)鄂068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庆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艳丽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成、方书娥、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梅再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