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西民与被执行人赵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西民,赵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胡西民,男,1970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群生,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胡西民与赵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33500元。因赵群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胡西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期内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