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镇赉县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喜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868号原告:镇赉县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艳被告:白喜春,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镇赉县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镇赉县中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梅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