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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梁瑜卷与孙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瑜卷,孙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瑜卷,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孙丽,女,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角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109房A1,组织机构代码:715279885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瑜卷与被执行人孙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丽返还定金人民币4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6000元、利息、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丽账户人民币92515.79元,被执行人孙丽主动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31709.29元。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419225.08元,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亦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梁瑜卷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419225.08元,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亦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梁瑜卷放弃其他利息,并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的书面申请,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