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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铁良诉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良,刘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初2号原告杨铁良,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洪波,男,汉族,无职业。原告杨铁良诉被告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铁良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铁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铁良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