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韶华、刘贤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韶华,刘贤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韶华,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刘贤治,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韶华与被执行人刘贤治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