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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海洋申请执行冯孙财、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洋,冯孙财,高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洋。被执行人冯孙财。被执行人高江涛。本院在执行冯海洋申请执行冯孙财、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海洋于2017年1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冯孙财于2016年12月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海洋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执行人高江涛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冯孙财、高江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孙财、高江涛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江涛于2017年3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海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海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6元。被执行人高江涛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申请费6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