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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姜玉梅与李积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梅,李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恢23号申请人姜玉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3日。被执行人李积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2日。申请人姜玉梅与被执行人李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乐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积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积辉给付借款134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9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积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积辉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积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执行人李积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存林审判员  马元尚审判员  谢国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