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362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362号之二十三申请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查治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