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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建清与阮小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小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516号被执行人:阮小伍,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人吴建清与被执行人阮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小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阮小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