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强与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水平,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以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9月5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书面通知我院对涉及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思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