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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0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071号原告谢某,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与另案的处理有直接影响,中止审理,于2017年4月3日恢复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