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宏诉被告贺治平、贺志刚、张靖宇、贺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宏,贺治平,贺志刚,张靖宇,贺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43号原告范永宏,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贺治平,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贺志刚,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张靖宇,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贺文斌,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原告范永宏诉被告贺治平、贺志刚、张靖宇、贺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3日,原告范永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永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永宏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