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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少华、龚昌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少华,龚昌用,周世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少华,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龚昌用,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周世顺,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少华与被执行人龚昌用、周世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浙1125执159号案件中,申请人董少华以与被执行人龚昌用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做出的(2016)浙1125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