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姚某,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姚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