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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乌日娜与其其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日娜,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日娜,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其其格,女,1974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84号乌日娜申请执行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其格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3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牧民一卡通账户,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申请执行标的款138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