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曾某、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0.42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