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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542号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孙虹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岗,青岛市北卫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代表人:殷汝华,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鹏,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物业)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香山苑业委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和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岗,香山苑业委会的代表人殷汝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和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香山苑业委会:1、返还车位费、物业补贴30000元;2、诉讼费用由香山苑业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广和物业为香山苑业委会提供多年物业服务。2014年12月10日,香山苑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示”费用明细时,承诺车位费、物业补贴30000元于2015年11月底前还清,到期未还。请求判如所请。香山苑业委会辩称,广和物业提起诉讼的事实依据仅有所谓的《公示》及《香山苑车位使用费收缴及分配补充协议》,因双方并未对账,其诉求的事实依据不足。理由如下:2015年2月28日,前业委会公布账目中车位费收入28165元,账目余额18571元,并未显示有欠款;因前任业委会主任白亮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辞职,并在辞职声明中写道:“自此,我们三人与业主委员会无任何关系,对小区内的任何事物不负任何责任。”而在同年11月14日,原业委会成员三人签字,从广和物业提取了车位费7160元。2015年12月26日成立新一届业委会,两届业委会之间未做账目、印章交接,因此《公示》有串通、伪造之嫌疑;2015年8月开始收取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车位费,业主不交费车位就重新抓阄,因此该费用非常好收,所以《公示》中提到2015年11月底还清欠款是有依据的,原业委会在与广和物业公司的协议中,白亮每年从广和物业代收的车位费中提取50000元,这资金还清欠款还有余额;就在原业委会成员提出辞职后,仍从广和物业中提取车位费7160元,这说明30000元欠款早已还清,不然广和物业不会再从中提取车位费给原业委会;在广和物业张贴的“告知”中写道:收取的车位费在新业委会选出后予以交接,到现在为止,这部分费用仍然未交接,以上事实说明广和物业不守信用,其提出的所谓欠款不是事实;另外,广和物业计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依据是错误的,业委会与其签订两份《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从收取的公共场地车位使用费中按总面积的0.1元/平方米补贴物业服务费。《公示》中物业费补贴上面注明了面积为37615平方米,香山苑小区实际面积为31486.08平方米,两者相差6129平方米,广和物业每年多收取香山苑小区物业费补贴7354元;广和物业是在小区服务不好的情况下被业主大会解聘的,很多业主拒缴物业费,怎么来的物业费补贴;车辆在小区乱停乱放,没有管理,哪来的车辆管理费;白亮是因为业主怀疑其有财务问题而被业主大会罢免的,他们双方相互勾结,编造合同的假数据(小区的建筑面积),从而骗取物业服务费补贴,广和物业应该退还骗取的从2013年起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补贴24514元;香山苑小区业主不同意替白亮还账。请求驳回广和物业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广和物业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2014年10月8日,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广和物业签订的《香山苑车位使用费收缴分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2014年12月10日加盖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广和物业公章的《公示》一份,证明香山苑业委会欠广和物业车位使用费及物业费补贴30000元,原物业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补充协议》上香山苑小区的面积是双方的约定并加盖双方的公章予以确认。庭审质证,香山苑业委会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首先该两份证据是原业委会与广和物业签订,其记载的内容因原业委会与现业委会没有交接,所以香山苑业委会无法核实两份证据记载的欠广和物业30000元的事实;香山苑业委会通过原业委会的收据及收费项目明细看出原业委会已经将30000元还清;证据同时还证明广和物业多收取24514元应当返还。香山苑业委会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香山苑小区平面图,证明香山苑小区实际面积31486.08平方米,与广和物业主张的37615平方米相差6129.08平方米,证实广和物业以前的物业费计算依据是错误的,每年多收取香山苑小区物业费7354元。庭审质证,广和物业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事项不认可:该图纸表现不出香山苑小区的面积和位置。2、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以前签订的合同记载的香山苑小区的面积是31460平方米,与实际面积比较也是错误的。庭审质证,广和物业对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3、视频资料一份(光盘),证明广和物业在合同期内,管理混乱,车辆在小区内乱停乱放,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庭审质证,广和物业认为光盘不是原始载体,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4、原业委会主任白亮辞职声明一份(复印件),证明原业委会主任白亮等三人于2015年11月3日声明辞职。庭审质证,广和物业对复印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香山苑业委会内部的事务与本案无关。5、白亮签字的收据一份(复印件),证明原业委会主任白亮等三人于2015年11月14日从广和物业应收的物业费中提取7160元,证实截止于2015年11月14日香山苑业委会已不欠广和物业30000元费用。庭审质证,广和物业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案款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XXXX号案件中已经处理完毕。6、2015年2月28日香山苑业委会第五次账目公示,(复印件),账目中未显示有广和物业主张的30000元欠款,证明该欠款已经于2015年2月27日清偿。庭审质证,广和物业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明事项亦不予认可,账目是香山苑业委会自行制作,即使有余额也不能证明其已将欠款还清。7、2015年11月5日告知一份(复印件),证明广和物业承诺于收费结束后在公示栏公示,选出新的业委会后予以交接,但新业委会选出后广和物业并没有和业委会进行账目交接。庭审质证,广和物业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告知并未约定30000元还款意向,与本案无关。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当庭诉辩,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具有的关联性进行以下分析认证:广和物业提交的《补充协议》、《公示》中加盖了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广和物业的公章,香山苑业委会对公章的真实性未提出质疑,本院确认该证据为有效证据;香山苑业委会证据1、3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2、4、5、6、7均系复印件,广和物业不予认可,香山苑业委会未提供原件证实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查明如下事实: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XX路的香山苑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业主委员会)与广和物业分别于2012年10月和2015年10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广和物业接受原业主委员会委托,为香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双方在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以及车位费的使用和分配等问题作了约定。2014年10月8日,原业主委员会与广和物业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香山苑业委会欠广和物业车位使用费及物业费补贴30000元,同年12月10日香山苑业委会向香山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公示》,公示了广和物业收费情况和与香山苑业委会的账目核对情况,确认欠广和物业30000元,于2015年11月底还清。2015年12月26日香山苑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新一届业委会,2016年3月12日确定解聘广和物业,5月31日广和物业正式撤离香山苑小区。本院认为,香山苑业委会作为一个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经过依法备案的合法组织,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因此,香山苑业委会与广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和行使的其他合法的法律行为均有效,不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变化影响其效力。香山苑业委会抗辩其未与前任业主委员会进行账目、公章交接,对前任债务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补充协议》和《公示》中对债务数额和还款时间都有明确记载,本院对该债务的形成基础事实在本案中无必要进行进一步审查,香山苑业委会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已偿还该债务,对其按照现有证据推断应当不欠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香山苑业委会应当对该债务予以偿还。至于现任业主委员会与前任业主委员会未进行交接,属其内部事务,不影响对外部责任的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青岛市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青岛市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青岛市市北区香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