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天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天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127号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明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52991329K(1-1)。法定代表人:王保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天兵,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天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维义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人民陪审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