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照贵与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桂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照贵,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桂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661号原告:罗照贵,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联合村。被告:曹桂好,其他身份不详。原告罗照贵与被告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桂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审理中经询原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现无法找到被告,可认定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照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贰仟玖佰元,已减半收取),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