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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朱天明与罗长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明,罗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朱天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罗长胜,男,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民终97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