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朱天明与罗长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明,罗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朱天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罗长胜,男,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民终97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