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仙平与被告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仙平,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181号原告刘仙平,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高管,男,1952年9月6日出生。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郭俊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人安建军,该院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郭胜,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仙平与被告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仙平委托代理人李高管、郭俊珍,被告市二院委托代理人郭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两次住院后复印病历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有关费用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元月9日,原告因右乳房疼痛就诊于市二院,当时被告并未确诊原告的病情,称先做手术,以手术后取出的病灶切片结果来定。2007年元月13日,被告为原告实施手术之后,被告未告知原告检验结果,只给原告做了一般性抗炎药治疗。出院时,也未告知原告应进行化疗、放疗及应定期复查等注意事项。2008年12月,原告发现自己胸壁骨处有一2*2㎝大小的肿物,原告到临汾市肿瘤医院检查时,市肿瘤医院让原告提供2007年元月的住院病历,原告丈夫到被告处复印病历后,将病历交给临汾市肿瘤医院的医生时,医生看后说没有病检报告单。之后,原告的丈夫又找到市二院的主治医生,主治医生又让原告找病历科大夫,原告找到病历科的医生,医生反复查看了登记本称没有找到有关记载。之后,原告又找到主治大夫,主治大夫让原告找病历科的医生,经原告多次找有关人员后,病历科的一医生才在一笔记本上给原告抄了几句话给了原告。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激起了原告极大愤慨,由于当时急于看病,没有顾上深究。2009年11月,原告因胸骨处疼痛于12月2日再次入住山西省肿瘤医院,入住后,该院又要求原告提供前两次住院的病历,原告将自己第一次在被告处住院的病历复印出来后,医生说该病历中缺少原告手术时切除组织的病检切片冰冻和蜡块报告单,且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中未注明原告出院后应进行化疗、放疗和理疗,主治医生也未告知原告以上内容和注意事项。原告出院后至2016年8月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并给原告赔礼道歉,但被告开始同意,后来一直以院长工作忙为由,避而不见。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务人员对病人极不负责,玩忽职守,拿病人的生命当儿戏,将原告的病检报告单丢失,致使原告为找报告单和复印病历多次往返于临汾和太原,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致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因与被告协商未果,为了使被告能引以为戒及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工作态度,坚持“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2007年1月9日,原告刘仙平就诊我院处,自述20天前出现右侧乳腺疼痛。入院时查体:T:36.6℃,D:80次/分,BP:140/80mmHg,心肺未见异常,右乳下项限可触一肿块,周围界限不清,无红肿,桔皮样外观,触摸时疼痛,腋窝淋巴结未触及肿大,诊断:右侧乳腺占位病变,右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术前,根据原告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右侧乳腺占位病变明确,术中根据冰冻病理报告,决定手术方式。与原告及家属谈话,原告及家属对手术危险性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表示理解,同意手术并签字。2007年1月13日,我院为原告刘仙平行乳腺肿物切除术,术中送快速冰冻检查,以指导手术方式,我院病理科及时作出冰冻病理报告为:“乳腺浸润性导管癌”。行右乳腺根治术,手术顺利。2007年1月20日,病理科作出《病理图文报告》,两次病理报告结论相同。2007年1月24日出院,出院时告知原告: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恢复后来院化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09年,原告到我院复印病历,发现病历中未附原告2007年1月20日的《病理图文报告》,我院遂及时告知病理诊断内容。后来,原告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我院起诉到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5日,尧都区人民法院以(2010)临尧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综上所述:我院在对原告刘仙平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措施得当,告知充分,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且本案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月9日,原告刘仙平因右侧乳腺疼痛,到市二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乳腺占位病变,右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术前,被告根据原告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认为右侧乳腺占位病变明确,术中再根据冰冻病理报告,决定手术方式。2007年1月13日,被告为原告刘仙平行乳腺肿物切除术,术中送快速冰冻检查,冰冻病理报告为:“乳腺浸润性导管癌”。被告行右乳腺根治术,手术顺利。2007年1月20日,市二院作出《病理图文报告》,两次病理报告结论相同。2007年1月24日刘仙平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锻炼,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出院后,原告到临汾市肿瘤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就诊过程中,因需该病理报告结论,先后到市二院多次复印病理报告结论。因病历中一直未查找到2007年1月20日的《病理图文报告》,被告口头告知了原告病理诊断内容。2010年,原告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市二院诉至本院。2012年,原告撤回起诉。庭审中,被告提供了《病理图文报告》复印件,述称《病理图文报告》在2010年原告诉讼期间找到。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因病到被告市二院住院治疗,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市二院除了治疗疾病外,还有妥善保管病人病历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因被告管理不慎,原告病历中曾欠缺《病理图文报告》,导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不能复印《病理图文报告》,给原告的诊疗行为带来不便的痛苦,也增加了经济负担。被告的行为属瑕疵履行,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给原告赔偿损失,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仙平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俊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