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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翀与邵士友、秦丽萍、吕顽寒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翀,邵士友,秦丽萍,吕顽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52号申请人邵翀,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邵士友,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秦丽萍,女,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吕顽寒,女,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邵翀与被执行人邵士友、秦丽萍、秦丽萍、吕顽寒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