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德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5960号被执行人:黄德怀,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文盲,无业,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181刑初83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德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黄德怀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黄德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路忠贤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世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