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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延军与张传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军,张传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279号之一原告:李延军。被告:张传贵。原告李延军与被告张传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延军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军以与被告张传贵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延军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