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延军与张传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军,张传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279号之一原告:李延军。被告:张传贵。原告李延军与被告张传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延军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军以与被告张传贵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延军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