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执恢79广州市锦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锦祥贸易有限公司,颜辛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4执恢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溪桥头新村一巷2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朱文金。 申请执行人颜辛酉,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生,湖南省衡东县人,农民,住衡东县吴集镇桥铺村12组,身份证号码43042219830912851X。 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樟,公司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辛酉与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艺平 审判员 陈 坚 审判员 文艳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冬兰 校对责任人:文艳平 打印责任人:康冬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