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天增申请执行闫杰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增,闫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恢54号申请人张天增被执行人闫杰峰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书面放弃了被执行人闫杰峰的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真实有效,且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闫杰峰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丁吉利执行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泽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