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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矫国辉与刘志彬、刘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国辉,刘志彬,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53号申请人矫国辉,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刘志彬,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青,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矫国辉与被执行人刘志彬、刘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