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冰磊与李淑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冰磊,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6号申请执行人陈冰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淑芹,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林口县税务局老楼(南楼)262室,房产证号为2011053**,建筑面积为86.84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陈冰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辛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