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明振与南红林、沙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振,南红林,沙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75-1号原告孙明振,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红林,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沙振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明振诉被告南红林、沙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下发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定原告孙明振于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视为按撤诉处理。原告孙明振未按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