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18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翰与马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翰,马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8917号申请执行人李翰被执行人马跃本院在执行李翰与马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彦祥执行员  刘连东执行员  李万程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东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