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6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加东,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6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彭兆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加东,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鑫,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加东、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李鑫名下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