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创业促进会、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创业促进会,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创业促进会,住所地:淄博市市直第二综合楼联通路202号。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创业促进会诉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