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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民初829号原告:叶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义,宜城市流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叶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厉林。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义、被告叶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大女儿叶欣芸由被告叶某乙抚养,小女儿叶欣怡由我抚养。事实及理由:2011年正月,我与被告叶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密切。认识1个月后,于农厉二月十八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在一起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流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叶欣芸,××××年××月××日生育次女叶欣怡。由于双方相片时间短,了解不够,相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前列腺炎,他感到自卑、压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被告在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大脑供血不足,2008年我在外打工时,他把结婚照、床及我的衣服烧毁,2009年我们在田间劳作时双方发生口角,他把我的耳膜打破,我在医院治疗他在地里还发笑,说没好大个事,过了几天,其父亲发病在宜城医院治疗后死亡,第三天被告说其头痛,跳水井后又上来,后来被送到襄阳市××医院治疗后好转,2011年小女儿还没出世前,被告病又复发,被送到宜城玛丽医院治疗,直到小女儿出生才回来,之后时而又发病,我受不了他的折磨,2014年我开始在宜城打工,2015年春我外出深圳打工,他每次打电话都说些乱七八糟的事,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已达两年之久,双方感情已破裂,实在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了。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叶某乙在庭审中辩称,我患××抑郁症是在婚后患的,婚前没有。叶某甲所说的夫妻感情不好,是怎么个不好,不然怎么会有两个女儿,叶某甲在婚后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厉二月十八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一起生活。××××年××月××日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在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叶欣怡,××××年××月××日生育次女叶欣芸。2009年被告叶某乙的父亲因病死亡后被诊断后精神抑郁症,后经治疗有所好转,2011年被告叶某乙旧病复发,被送到宜城市玛丽医院治疗。2014年原告叶某甲就在外打工,现在原告叶某甲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叶某乙离婚。上述认定事实,有原告叶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许或不准许离婚的标准。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较好的。双方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其夫妻某,被告叶某乙婚后患有精神抑郁症,原告应该相互体贴,珍惜夫妻感情,而且其长女现在马上进行中考,其为女儿的学习考虑,且次女尚年幼,在以后的生活中,应该与叶某乙进行沟通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叶某甲要求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的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叶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薄宜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拓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