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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白龙与韩那木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龙,韩那木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336号申请人白龙,男,58岁,蒙古族。被执行人韩那木拉,男,约51岁,蒙古族。本院执行白龙申请韩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1月22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强制将被执行人名下工资账户存款予以扣划至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