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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秋昇与曹广州、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昇,曹广州,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6号原告:赵秋昇,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广州,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曹丹,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赵秋昇与被告曹广州、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     永     彬审 判 员 童     永     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0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