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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黄瑾与郑丽君、沈世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瑾,郑丽君,沈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黄瑾,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郑丽君,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沈世兵,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丽君、沈世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幢***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131840)登记在被执行人郑丽君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丽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4-26幢207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131840);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查封的房产;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智慧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327执1756号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瑾与被执行人郑丽君、沈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7执175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丽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4-26幢207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131840);二、自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浙0327执175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6476076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