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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8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西岗京城皮肤病诊所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京城皮肤病诊所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8019号原告: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临港工业区星岛路600号2单元8层1号。被告:大连西岗京城皮肤病诊所。原告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西岗京城皮肤病诊所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大连西岗京城皮肤病诊所的主体资格,且送达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提供明确的被告主体资格和送达地址。现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玉皎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