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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6607冯奉培与曹柳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奉培,曹柳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6607号原告:冯奉培,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曹柳倩,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冯奉培与被告曹柳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冯奉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另,原告冯奉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奉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人民陪审员  李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胡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