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6607冯奉培与曹柳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奉培,曹柳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6607号原告:冯奉培,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曹柳倩,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冯奉培与被告曹柳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冯奉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另,原告冯奉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奉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人民陪审员 李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胡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