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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菊丽申请执行王德忠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丽,王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菊丽委托代理人:许永斌被执行人:王德忠申请执行人李菊丽依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德忠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扶养费1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扣划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银行存款950元,冻结其在异地的银行账户;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在本辖区内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执行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扶养费13050元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