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陈培强申请执行李国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强,李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强,男,51岁。被执行人李国春,男,43岁。陈培强申请执行李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培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