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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陈培强申请执行李国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强,李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强,男,51岁。被执行人李国春,男,43岁。陈培强申请执行李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培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