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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武氏秋、刘朝阳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氏秋,刘朝阳,武氏秋,刘朝阳,武氏秋,刘朝阳,武氏秋,刘朝阳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4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氏秋(外文名VOTHITHU),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坚江省坚凉县,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公民身份号码3********,京族,九年级文化,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坚江省坚凉县阳和乡十字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邹国栋,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朝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务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远春,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氏秋、刘朝阳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同年4月1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当日恢复法庭审理。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氏秋及其辩护人邹国栋、被告人刘朝阳及其辩护人朱远春,翻译伍德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武氏秋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籍公民黄某(女,生于2000年1月11日)从越南金欧省欧明县庆安社四邑诱骗至我国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黑龙镇李某(越南人,在逃)家中。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朝阳,让刘朝阳帮忙寻找买家。2016年5月30日晚,刘朝阳对朋友郭某甲称,有两个越南女子要来河南,可以介绍给郭某甲做女朋友,但对方要钱,郭某甲表示同意。2016年6月4日,武氏秋、刘朝阳、李某、李某乙(越南人,李某的姐姐,刘朝阳的女友)、武某乙(越南人)等人将黄某从李某家带至湖北省南漳县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四组郭某甲家中,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甲。武氏秋分得人民币6万元,李某乙和李某共分得人民币3万元。武氏秋、刘朝阳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氏秋、刘朝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郭某丙、曾某等人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抓获情况说明、合同书、自愿书、身份证明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武氏秋、刘朝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氏秋、刘朝阳共同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氏秋、刘朝阳犯拐卖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武氏秋、刘朝阳犯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氏秋、刘朝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朝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氏秋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武氏秋犯拐卖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武氏秋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朝阳的辩护人辩称刘朝阳是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氏秋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朝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新国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