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执56赵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晖,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4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晖,女,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7502058822。 被执行人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负责人曹自良(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晖与被执行人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的银行存款56892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艺平 审判员 陈 坚 审判员 文艳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冬兰 校对责任人:文艳平 打印责任人:康冬兰 来源:百度“”